上架日期:114/03/03
起掘申請書
※凡葬於本鎮第三、四、五、六、七公墓之往生者,其相關墓主、關係人欲申請起掘遷葬,請於起掘前七日至本所殯葬管理所辦理相關手續。
需檢附之資料如下:
1.往生者之除戶謄本
2.申請人身份證
3.相關關係人之戶籍謄本。(例如往生者為曾祖父,申請人為曾孫,則須檢附祖父、父親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以資證明彼此關係)
※申請起掘注意事項:
1.遷葬需會同公墓管理員查勘,遷葬後應將墓碑毀壞,並將墓地回填整平,恢復原狀,始予核發起掘許可證明。
2.亡者墳墓非葬於本鎮,應就墳墓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殯葬管理所辦理起掘申請。
3.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,公墓內之墳墓棺柩、屍體或骨灰(骸),非經直轄市、縣(市)、鄉(鎮、市)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核發起掘證明許可者
不得起掘;並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、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,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緩。為避免各位鄉親權益上受損,請務必注意上述
規定,並於起掘前辦理申請事宜。
4.需備妥起掘前、後及恢復原狀之照片各一張,並將照片輸出並編輯成一A4資料頁(如無法編輯可將照片洗出後繳交亦可),繳回本所後,使得完成起掘申請手續。
如有疑問請來電08-7815977潮州殯葬管理所洽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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